腎髒病學與腎衰竭- Forschen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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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文章
腎移植中負責公共關係的角色:印度多元文化社會中的認知、情感、倫理和宗教問題

Neeraj迪克西特說1Rajendra B Nerli1 *Shridhar Ghagane2MB Hiremath2Ajaykumar Guntaka1Shivangouda帕蒂爾1Shishir Devaraju1普拉薩德Magdum1

1泌尿科,KLE大學的JN醫學院,KLE Prabhakar Kore醫生醫院和MRC,尼赫魯納加爾,貝爾高姆590010,印度卡納塔克邦
2卡納塔克大學生物技術與微生物學係,印度達爾瓦德580003

*通訊作者:Nerli RB,泌尿科,KLE大學腎髒基金會,KLE大學JN醫學院,KLE Prabhakar Kore醫生醫院和MRC,尼赫魯納加爾,貝爾高姆590010,印度卡納塔克邦,E-mail: director@kleskf.org


摘要

器官捐獻和器官移植領域的最新進展為治療嚴重疾病帶來了新的希望。然而,伴隨這一承諾出現了一些問題。在印度這樣的多元文化社會中,最常見的問題是認知、情感、倫理和宗教問題。由於對器官捐獻的態度和接受程度因社會、文化和宗教而異,因此需要解決這些問題。與器官捐贈相關的文化、宗教和傳統觀念的多樣性可能阻礙其可接受性,並導致捐贈器官意願的缺乏。本文的目的是基於科學、社會和宗教對器官捐獻的各種觀點,簡要探討公共關係主管在器官捐獻和受贈人谘詢中的作用。希望這些知識和理解能夠在印度這樣的多元文化社會中造福保健和患者。

關鍵字

移植;道德規範;社會;宗教;認知;器官

簡介

每一個遭受終末期器官衰竭的人都通過一個救命的器官,獲得了一個美好生活的新境界。器官移植定義為將活組織或器官移植給受傷或生病的人以恢複健康或減輕殘疾,最早始於1930年。這個概念給病人帶來了新的希望和新的生命,在1950年成功地進行了幾次腎移植手術。公共關係主管在器官捐獻和移植計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公共關係負責人就心理、宗教觀點、法律問題、醫療費用等方麵向捐贈者和接受者提供谘詢;社會倫理問題與道德支持和橋梁患者與泌尿科醫生和腎髒科醫生。病人比醫生更願意與公關負責人討論。然而,政府已經強製要求在我國的每一家器官移植醫院都有一名移植協調員。印度有450多家器官移植醫院。今天,大多數器官移植都是相對安全的程序,不再被視為實驗,而是被視為數千名具有醫學指標的患者的治療選擇,例如那些患有腎功能衰竭的患者,從而改善了生活質量,降低了發病率和死亡率[1]。

有充分證據表明,來自土著和移民少數民族的患者更有可能發生終末期腎衰竭,但接受腎移植[2]的可能性更低。最近的研究表明,除了文化、社會和教育問題和語言障礙,宗教方麵的考慮也可能在反對捐贈的決定中發揮作用。但是,必須注意把種族和宗教等同起來,並需要詳細的分析來剖析各種因素。在捐贈意願方麵,不同國家之間也存在顯著差異(圖1-3)不同的基礎設施、法律或同意製度可能解釋其中一些差異,但宗教因素也可能發揮作用,特別是在死亡捐贈率較低的國家[4]。我們醫院最近遇到了一個病例,讓我們重新考慮我們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特別是在我們接診的大量病人中。在這篇綜述文章中,我們首先探討了負責的公共關係在說服供者和受者方麵的作用,使他們在心理上、道德上和基於宗教的角度做好準備,從而在移植供者和受者之間架起橋梁。然後,我們概述了印度其他主要宗教如何看待這個話題,從印度教、伊斯蘭教、基督教、耆那教和佛教開始,然後轉移到東亞的宗教(儒教和道教)。

終末期腎功能衰竭

腎移植是實體器官移植領域的前沿學科,移植外科腎科醫師與公共關係負責人之間的關係是多學科團隊護理的典範。在美國,每年開始接受終末期腎衰竭(ESRF)腎髒替代治療的患者人數約為360 /百萬人(美國腎髒數據係統[USRDS], 2010)[3]。這些新ESRF患者的中位年齡為64歲。ESRF的患病率和發病率在老年患者中比在年輕患者中更常見,在男性患者中比在女性患者中更常見,在非裔美國人、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中比在亞裔和白人患者中更常見。糖尿病是ESRF最常見的原因,其次是高血壓、腎小球腎炎和腎囊性疾病。糖尿病在美國原住民中尤為常見,而高血壓在非裔美國人中比例極高。ESRF的發生率高於除前列腺癌以外的任何泌尿係統惡性腫瘤,每年死於ESRF的患者多於死於任何泌尿係統惡性腫瘤的患者[3]。

圖1:目前進行腎移植的國家(黑色)。資料來源:世界衛生組織。

圖2:活體腎髒移植的粗數目。數據不包括報告的活體腎髒捐獻少於10例的國家。

圖3:全印度的腎移植捐獻者。

器官移植的種類

器官可以從活體供體或已故供體身上移植。從活體捐獻者身上移植器官的例子有肝髒和腎髒[2]。這是可能的,因為肝髒具有再生能力,人類生來就有兩個腎髒,有一個額外的腎可以捐獻[4]。也有來自活體供體的肺移植的報道,但仍然是非常罕見的。在這類手術中,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會尋找願意捐獻器官的親屬或朋友。如果供體匹配,手術就會立即進行。然而,有一小部分活體移植器官是來自慈善人士的捐贈。另一方麵,需要心髒移植、雙肺移植、胰腺移植或角膜移植的患者需要從已故捐贈者或腦死亡但依靠機械/器官灌注維持生命的人那裏獲得器官[5-7]。即使腦死亡的人在技術上已經死亡,但他們的身體和器官仍在運轉,因此適合器官捐贈。然而,有些器官在人體死亡後會迅速變質,因此不適合移植。

初步篩選-供體選擇,組織分型和交叉匹配

評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是診斷原發性腎髒疾病及其在移植腎中複發的風險,並排除活動性侵入性感染、高概率手術死亡、不順應性、活動性惡性腫瘤和技術成功的不適宜條件。腎供者的基本標準是無腎髒疾病、無活動性感染和無傳染性惡性腫瘤。無論腎髒是從活體供體還是已故供體上取下,手術的目標都是盡量縮短熱缺血時間,保留腎血管,並保留輸尿管血液供應。在已故供者中,還需要獲得組織相容性標本,有時需要切除髂血管以重建供者腎髒的血管(表1和表2)。

表1:2012年,印度已故器官捐贈

表2:* ODR (pmp) -器官捐獻率(每百萬人)-器官移植-印度情況

器官移植的倫理考慮

器官移植被譽為現代外科最偉大的成就之一。然而,與這一過程相關的倫理困境和爭議[8]。提出的問題包括,誰享有優先權?是否根據病人病情的嚴重程度、年齡或其他因素給予優先考慮?金錢、社會地位、宗教原則或政治關係是否會影響這一決定[3,8-12]?印度政府國家移植委員會製定了一套指導方針,解決了這個問題。委員會的作用是確保所有移植專家都遵守這套指導方針。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器官移植的費用,因為所有的器官移植都非常昂貴,因為它包括手術過程和隨後持續的康複過程。這是否意味著富人可以得到一個新的器官,而窮人則被拒絕[8-10]。設立國家器官移植基金的作用是幫助和資助那些有需要的人進行器官移植,從而減少了這一問題。 A third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was the question of consent and incentive. Currently, someone had to agree directly for transplantation in order for organs to be removed. However, consent has to be given willingly, and not taken under duress or after harassment. There should not also be any questionable incentive, e.g. where someone sells his kidney [3,8-12].

器官獲取過程也可能帶來問題。這主要是由於對"死亡"的不同定義。死亡是否應該被定義為心肺停止跳動,或者整個大腦停止活動,或者僅僅是高級功能停止跳動?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沒有人願意從活著的人身上取器官。然而,等待“全腦死亡”可能會導致許多器官無法使用。從公共關係負責人的角度來看,需要考慮的倫理原則之一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權,即有能力的患者有權對自己的身體和生命做出知情的選擇,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有權拒絕醫療治療,並有權提供自己的器官進行移植,而不管他們的死亡情況如何[3,8 -11]。目前世界範圍內供體器官短缺[14],人口老齡化和糖尿病發病率的增加將使這一短缺進一步惡化[14,15]。世界60億人口中,五分之四來自發展中國家。不幸的是,發展中國家的移植率很不理想,低於每百萬人口10例(pmp),而發達國家的移植率為40-50例[16,17]。然而,在亞洲,成員國的社會經濟地位有明顯的差異,這反映在移植上。 For example, the renal transplant rates ranges from 0.16 pmp in Bangaldesh to 21.4 pmp in Singapore [16,18,19]. Therefore, there is a demand for donor organs in the developed world. This problem is compounded by the general reluctance of Asians in cadaveric organ donation despite legal sanction for cadaveric donations and support from the major religious groups [17]. Therefore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living donor organs contributes 85-100% of transplantation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opposed to 1-25%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16]. These differences are mainly due to racial and cultural attitudes towards death and the sanctity of the human body, thereby affecting consent for cadaveric donation [17]. Therefore a large market for the purchase for living unrelated organs (particularly kidneys) flourished. This is compounded by a low suitable donor pool of 1.6 donors available per recipient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16]. The increasing ease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21世紀使器官販賣和器官移植旅遊/商業化成為全球性問題,每年在世界上進行的器官移植約占10%[19]。

公共關係主管和移植專家還應考慮醫患之間的信任、尊重人的尊嚴和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等價值觀。這意味著該程序應包括一個充分知情的過程,在死亡過程中,獲取器官的利益不應幹擾患者的最佳管理。從倫理和法律上講,一個人不應該被殺死為另一個人提供器官,而且隻有在捐贈者被宣布死亡後,才能開始提取器官。確定死亡和器官獲取之間的正確間隔是一個持續的問題[3,8- 12]。最近,人們對基因工程、胚胎幹細胞、克隆和動物器官移植的作用也提出了擔憂,引發了一係列不同的倫理辯論[20]。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和研究來解決這些問題。來自這些科學研究人員的循證結果對醫療保健實踐具有重要意義[21]。

關於器官移植的社會和宗教考慮

器官移植的短缺使得理解為什麼有些人反對器官捐贈[21]變得很重要。有很多原因導致某些人群不太可能同意器官捐贈。在這些原因中,社會和宗教問題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印度這樣一個多民族、多文化和多宗教的社區。據報道,宗教對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正式立場是說服社區接受器官移植的重要因素[22-25]。

答:社會問題

在社區推廣器官移植時,需要考慮許多社會問題。其中一些問題是誤解,需要單獨解決[11,26-29]。

第一個需要糾正的誤解是認為捐獻者的屍體會被肢解和虐待。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這些器官將在常規手術中通過外科手術切除。器官捐贈不會使身體毀容,也不會改變它在棺材裏的樣子,正常的葬禮安排是可能的[11,26-29]。第二個誤解是擔心即使一個人想捐獻一個器官,其他的器官也會被取走。這種擔憂可以通過告知患者,隻有指定用於捐贈的器官才會從身體中取出來來解決。第三種誤解是擔心如果一個人發生了意外,如果醫生知道他是捐獻者,就不會挽救他的生命。這一事實是完全不正確的,因為事故組的醫生和移植組的醫生是不同的。隻有在所有挽救生命的努力都失敗、死亡已經確定以及家屬同意器官捐贈之後,才會通知器官采購小組。第四個誤解是擔心一個人的宗教不允許捐贈。一般來說,所有有組織的宗教都支持器官捐贈,因為這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慷慨的行為; however this aspect will be discuss in more detail below. The fifth misconception reported was whether a person was the right age for donation. It was reported that age do not form a barrier for organ donation, as organs can be donated from someone as young as a newborn. However, transplant teams generally consider the age limit for tissue donation as 70 years old [11,26-29].

b .宗教因素

在這篇報告中,作者希望討論印度主要宗教的宗教觀,印度教觀、伊斯蘭教、基督教、耆那教和佛教[22-25,30]。儒家和道家的觀點將被簡要地提及。

印度教的觀點

印度教與器官捐贈:沒有宗教法律禁止印度教徒捐獻他們的器官和組織。死後的生活是印度教徒的堅定信仰,是一個持續的重生過程。這可以看作是對器官捐獻和移植概念的積極反映。然而,少數人的觀點認為,如果有人捐贈了像心髒一樣屬於身體固有的器官,按照因果報應的原則,受贈人將不得不在捐贈者的下輩子回報捐贈者——這意味著捐贈者將不得不有下輩子。印度教徒希望從輪回中解放出來,所以這將是一個劣勢。然而,大多數印度人會認為這種觀點是自私的。牛津外什那瓦和印度教研究中心的Shaunaka Rishi Das認為,大多數印度教徒認為,靈魂離開後,身體不過是一台機器,沒有什麼能阻止這些部分與他人共享[31-40]。

經文:關於器官捐獻和移植的決定由個人決定,但在印度教經文中有許多支持器官捐獻概念的參考文獻。在印度教經文中列出的十個Niyamas(或美德行為)中,Daan(或無私的給予)排在第三位,在印度教信仰中被認為是非常重要的。那維持的被接受並被提升為法(正義的生活)。這也可以被視為支持器官捐贈的想法。但是,唯一限製器官捐獻的是佛法的本質。任何人的每一個行為或意圖都應該dharmik.因此,隻有捐獻器官的行為產生了有益的結果,捐獻器官才是正確的。在印度神話中,也有傳統支持使用身體的部分來造福他人。科學論文也是吠陀經的重要組成部分。Sage Sushruta研究器官和肢體移植的特點,Sage Charaka研究內科。

伊斯蘭教的角度來看:整個穆斯林世界對移植的態度有顯著的差異。自1979年以來,土耳其就批準了器官捐贈和移植的做法,比大多數伊斯蘭和歐洲國家都要早。相比之下,幾乎一半的阿拉伯貝多因人認為伊斯蘭教禁止器官捐贈。大多數穆斯林學者宣揚拯救人類生命的重要性,這是基於先知穆罕默德的教導,他鼓勵他的追隨者在生病時尋求醫療照顧,從而允許器官移植。然而,這一觀點並沒有得到一致的支持。人們認為,對器官捐獻態度的這種變化是由於個別宗教領袖和穆斯林學者意見的不同,他們對器官移植的認識也各不相同[22]。

據報道,反對器官捐獻的穆斯林認為,伊斯蘭教禁止器官捐獻,因為《古蘭經》和傳統伊斯蘭文獻中沒有提及,認為身體屬於上帝,隻有上帝才能決定它的命運,並以身體的神聖性為理由,認為死者的身體在死後必須盡快埋葬。表示認為,身體是死後複活,這是更可取的身體保持整死後,認為疾病隻會被治愈的神的旨意,他們寧願等待一個神聖治療而不是接受器官移植,和相信器官了一個獨立的角色,“證人”個體的生命‘審判日’,和一個焦慮的捐贈會無法控製接收他的器官(26歲,32歲,33)。還有一些人認為器官移植可以延長病人的生命,減輕病人的痛苦。為了應對這種誤解,認識到權威宗教人物的重要性,並讓他們參與器官移植的決策過程是很重要的[26,32,33]。

基督教的角度來看:就基督教而言,基督教的主要分支,即天主教徒和新教徒都支持和鼓勵器官移植。基督徒看耶穌基督,他的生命是一個自我給予的指引。最近去世的教皇約翰·保羅二世曾多次倡導器官捐獻和器官移植作為一種生命服務。然而,為了防止衝突,有人建議應尊重未來供者的自由,決定死亡的醫生不應成為移植小組[30]的成員。

耆那教的角度來看:在耆那教中,同情和博愛被認為是主要的美德。器官捐贈得到耆那教社區領袖和僧侶的廣泛支持。據報道,在孟買,85-90%的器官捐贈,包括眼睛捐贈,都是耆那教徒和古吉拉特邦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孟買的耆那教徒)。古吉拉特邦的眼睛捐贈項目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因為耆那教社區人口眾多,他們認為捐獻眼睛是一種崇高的慈善形式[42,43]。

佛教的角度來看:根據佛教的說法,為他人獻出自己的肉體是一種偉大的功德。據信,佛陀前世是一隻兔子,為了給樹林裏迷路饑餓的村民提供營養,他自己也跳進了火裏。按照佛教的說法,捐贈與否必須由捐贈者自己決定。根據佛教,腦死亡是不是一種死亡還不清楚。但如果將其視為死亡,不能自己做決定,則對死者和參與決策和貢獻的人來說都是一件好事[44-46]。

儒家和道家的觀點:據報道,由於受到儒家價值觀、道家和其他精神信仰的影響,華裔不支持這種思想或器官捐贈,因為他們將完整的屍體與對祖先或自然的尊重聯係在一起[29,35]。特別是在儒家思想中,“孝道”的概念要求個體為了尊重祖先,應該把自己的身體保持在從父母那裏得到的相同狀態[24,36]。因此,將一個人的器官切除,使其殘缺不全地歸還是錯誤的。然而,如果他們決定在死後捐獻器官,優先考慮的是近親,然後是遠親,來自祖國的人(中國其他民族),最後是陌生人[38]。這種“可協商的”捐贈意願有著巨大的意義,移植專家可以利用它作為一種策略,提高中國社區的器官捐贈率。

器官移植的倫理、社會和宗教方麵的影響

了解多民族人口的倫理、社會、文化和宗教信仰很重要,因為這可以用來探索這些信仰和價值觀的可協商限度40。首先,參與采購過程的公關負責人和醫生應該根據采購過程的影響來探討問題,因為采購過程似乎違反了他們的宗教和精神信仰,理解這種信仰的公關負責人和醫生可能會改變采購協議,允許患者在不違反他們的價值觀的情況下捐贈他們的器官。例如,道教認為他的主要器官與自然是一對一的關係,可能不允許那些特定的器官被切除以供捐贈,但可能允許獲得其他器官或組織。一位拒絕將自己的器官捐獻給開放係統的中國患者,如果允許他指定受者,他可能會願意捐獻。這是因為儒家思想強調家庭是社會的道德基礎。因此,解決這一宗教觀點是很重要的,因為人們更願意將器官捐獻給與自己相似的人,而不是捐獻給陌生人。至於印度教,沒有宗教法律禁止印度教徒捐贈他們的器官和組織。死後的生活是印度教徒的堅定信仰,是一個持續的重生過程。這可以看作是對器官捐獻和移植概念的積極反映。對於穆斯林群體來說,同樣的“協商”也可以用在道教中,在那裏,接受來自穆斯林的器官的人也應該是穆斯林,因為這是一種打著“伊斯蘭兄弟情誼”名義的慈善行為。

盡管本文旨在解決器官移植的社會和宗教問題,但作者也想提及解決家庭所麵臨的情感問題(失去、悲傷和憤怒)的重要性,因為在死亡時器官捐贈的問題似乎不合適。在這個時候,這個家庭將處於危機狀態,被悲傷淹沒,因此無法正常運作。把心愛的人的重要器官給另一個人的想法或想法是不受歡迎的。這方麵需要由公共關係負責人和移植團隊來解決。

因此,為了克服上述困難,建議采取以下步驟,以獲得社會對器官移植的接受[16]。

  1. 盡量減少器官捐獻過程中的困難,包括避免葬禮延誤。
  2. 公眾對移植對社會的益處的認識、腦死亡的法律定義和對移植的強調缺乏宗教反對。
結論

器官移植是一種安全的程序,給成千上萬的人帶來了新的希望和新的生命。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不應該忘記這是一場關於生與死的討論,在這裏要決定誰活,誰死,以及為什麼。這一問題也涉及正在遭受苦難的真正的人,基於良好的倫理和對社會和宗教方麵的適當理解而作出的決定將有助於並減少這一過程的痛苦。因此,社會、公共關係負責人和醫生應該積極、客觀地看待器官移植,把倫理、社會和宗教問題視為可協商的角度,而不是器官移植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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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類型:研究文章

引用:Dixit N, Nerli RB, Ghagane S, Hiremath MB, Guntaka, et al.(2015)腎移植中負責的公共關係的作用:印度等多元文化社會中的認知、情感、倫理和宗教問題。腎衰竭2(1):http://dx.doi.org/10.16966/2380-549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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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的曆史:

  • 收到日期:2015年8月25日

  • 接受日期:2015年10月31日

  • 發表日期:2015年1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