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教授
衛生保健組織和政策部
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公共衛生學院,
美國
教育
- 1984年,耶魯大學法學碩士
- 1974年,岡薩雷斯大學法學博士,優等生
- 1970年,華盛頓大學文學學士,以優異成績畢業
- (1967-1968)就讀於惠特曼學院
傳記
尼爾森教授是華盛頓州斯波坎市人,在那裏上過公立學校。他被惠特曼學院錄取,以優異成績獲得華盛頓大學(Phi Beta Kappa)學士學位,以優異成績獲得貢薩加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獲得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1975-1976年,他擔任華盛頓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查爾斯·f·斯塔福德的法律助理。
1974年,納爾遜教授在貢紮加大學法學院開始了他的法律教育生涯。自1984年以來,他一直是桑福德坎伯蘭法學院的教員,在那裏他是名譽教授,並教授幾門衛生法課程。1992年至1996年,他擔任坎伯蘭大學副院長。1998-1999年,他是加利福尼亞州奧蘭治的查普曼大學法學院的客座教授,並擔任副院長。他曾在英國坎特伯雷的肯特大學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維多利亞大學教授比較醫療保健法的暑期課程。
自1987年以來,納爾遜教授一直是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公共衛生學院的教員,在那裏他繼續教授公共衛生法、健康保險和藥品監管的課程。自1991年以來,他一直是利斯特希爾衛生政策中心的高級學者。自2012年以來,他一直是奧爾巴尼醫學院(the Albany Medical College)的兼職教授,在那裏他與人合作教授生物倫理學碩士項目的司法和醫療保健課程。2014 - 2015年,他在UAB醫學院的“患者、醫生與社會”項目授課。
研究的興趣
他目前的研究興趣包括公共衛生法、醫療保健提供模式的創新以及人口健康和初級保健之間的接口。
專業的活動:
1974 | 助理教授 | 貢紮加大學法學院,斯波坎,華盛頓 |
1975 - 1976 | 法律助理 | 華盛頓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查爾斯·f·斯塔福德,華盛頓奧林匹亞, |
1976 - 1978 | 法院的職員 | 華盛頓上訴法院(第三節),華盛頓州斯波坎市 |
1978 | 聯係 | 華盛頓斯波坎市麥吉利夫雷&瓊斯律師事務所 |
1979 - 1983 | 副教授助理 | 俄克拉荷馬州塔爾薩市奧爾爾羅伯茨大學科伯恩法學院 |
1983 - 1984 | 研究生 | 康涅狄格州紐黑文,耶魯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
1984 - 2013 | 從副教授到終身教授 | 阿拉巴馬州伯明翰市桑福德大學坎伯蘭法學院 |
1993 - 1997 | 教務副院長 | 坎伯蘭法學院,桑福德大學 |
1998 - 1999, | 教務副院長兼法學客座教授 | 查普曼大學法學院,加州奧蘭治市 |
兼職的任命
1987年至今 | 兼職教授 | 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公共衛生學院 |
1998 | 兼職教授 | 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健康相關專業學院 |
2011 - 2013 | 臨床教授 | 阿拉巴馬大學伯明翰分校,驗光學院 |
2011年至今 | 兼職教授 | 奧爾巴尼醫學院,生物醫學倫理、教育和研究中心,紐約州奧爾巴尼 |
1999 - 2004 | 夏天開會的老師 | 維多利亞大學法學院,維多利亞,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
出版物
書
- 賴安·r·納什和萊納德·j·納爾遜,《UNIPAC 6:護理的倫理和法律維度》(2012年第4版)。
- 關鍵診斷:天主教醫療保健麵臨的緊迫威脅(2009年)。
圖書編輯
- 《阿拉巴馬州衛生法手冊》(1992年)。
- 普通發布版。《死亡的決定》(1984)(生物倫理學和法律論文集)。
法律評論文章
- 聯邦製與醫療改革[工作仍在進行中]Christopher J. Rosko和Leonard J. Nelson, III,未經同意的緊急研究:與天主教教學相容嗎?,聖托馬斯j.法律與公共法律。(2012)。
- 英國和美國的醫療配給《衛生與生物醫學法》175(2011),部分轉載於《馬克·a·霍爾、瑪麗·安妮·博賓斯基和大衛·奧倫利切爾的《衛生保健法與倫理學》(2013年第8版)。
- 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邁克爾·a·莫裏西和大衛·j·貝克爾,醫療責任與醫療改革, 21健康矩陣443(2011年)。
- 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邁克爾·莫裏西和梅雷迪思·基爾戈爾,南方三州醫療事故改革四、《衛生和生物醫學法》69(2008年)。
- 三種製度的故事:英國、加拿大和美國醫療改革的比較概述37歲的CUMB。L. rev. 513 (2006-2007)轉載的SECUNDA,
- 《雇員福利法中的全球問題》(西2009)。
- 《天主教生物倫理學與特麗·夏沃案》35 CUMB。L. rev. 543(2005)。
- 天主醫院裏的上帝和女人法學雜誌,31,69(2004)。
- 赫林訴凱裏案重審:管理式醫療時代的醫生責任,25西雅圖大學修訂版775(2002)。
- 市場和管理式醫療倫理,28 CUMB。L. rev. 325 (1998)
- 阿拉巴馬州是一個失控的司法管轄區嗎?這取決於,紐約l.s l. rev. 551(1997)。
- 轉載的27 CUMB。L. rev. 974(1997)。
- 愛德華·拉爾森和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阿拉巴馬州殘疾人的非自願性絕育, 43歲。L.第405(1992)版。
- 阿拉巴馬州侵權法改革:一些憲法問題40阿拉巴馬州。L. rev. 533(1989)。
- 萊昂納德·j·納爾遜三世和斯坦·蘇西納,反對對藥劑師實行嚴格責任的案例:對Vandall教授的回複, 19 u. tol。L. rev. 783,(1988)。
- 國際旅行限製與艾滋病流行81點。j .如您。法230(1987)。醫療事故與醫療服務的轉型, 17 CUMB。L.第313版(1987)轉載於專業法律文摘:衛生保健第7期(1988年10月)。
- 醫療事故與替代性糾紛解決, 10點。j . ADVOC審判。345(1986)轉載於專業法律文摘:衛生保健7(1990年6月)。
- 垃圾輸入,垃圾輸出:對計算機證據新方法的需要, 9點。j . ADVOC審判。411(1986)。
- 宗教歧視、基督教使命和法律教育:奧爾·羅伯茨大學認證爭議的影響15 CUMB。L. rev. 663(1986)。
- 聯邦製與司法程序:美國上訴法院司法行政概覽, 18 GONZ。L. rev. 53(1982-83)。
- 天主教法學院的上帝與人26日,導管。法律。127(1981)。
其他學科期刊的同行評議文章
- 邁克爾·a·莫裏西,梅雷迪思·l·基爾戈爾和倫納德·j·納爾遜三世,醫療事故改革與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 43 hsr:衛生服務研究2124(2008年)。
- 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邁克爾·a·莫裏西和梅雷迪思·基爾戈爾,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限額, 85米爾班克紀念季度259(2007)。
- 梅雷迪思·基爾戈爾,邁克爾·a·莫裏西和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侵權法與醫療事故保險費, 43 INQUIRY 255(2006年秋季)
- 羅伯特·l·奧斯菲爾德,邁克爾·a·莫裏西,維多利亞·約翰遜和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任何願意提供法律的傳播, 33 hsr:保健服務研究1537(1998年)。
- 約瑟夫·a·舒馬赫、菲利斯·j·裏奇、倫納德·j·納爾遜三世等,教學醫院醫師對醫療事故訴訟的恐懼與風險管理信念88年。MED. J.1204(1995年12月)。
- 珍妮特·布朗斯坦和倫納德·j·納爾遜三世,美國醫療責任製度:概念模式與改革建議49 MED. CARE REV. 399(1992年冬)。
- 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和珍妮特·布朗斯坦,阿拉巴馬州的醫療事故和產科護理的獲取, 60阿拉巴馬州。MED.14(1991年6月)
- 萊納德·j·納爾遜三世製定防治艾滋病國際戰略的必要性6 med . & l . 303(1987)。
- Wendy K. Mariner和Leonard J. Nelson,1986年衛生法教師會議(1986年6月12日至14日,馬薩諸塞州波士頓),38國際。挖。衛生法185(1987年)
書籍章節和補充
- 第七章、擴大侵權責任,在法律、經濟與民事司法:90年代的改革議程(麥吉根著,1994)。
- 17章,慈善豁免和政府豁免,在路易斯和威廉姆斯,醫療事故(1993年)。
- 22章,知情同意,在Louisell和williams,醫療事故(1992年)。第9章,醫療事故案件辯護,在路易斯·威廉姆斯律所,醫務室
- 醫療事故(1990)。
- 15章,有缺陷醫療器械的責任,在路易斯塞爾和威廉姆斯,醫療事故(1989),轉載在個人傷害評論(1989)。
- 29章,專家證言法概述,在Louisell & williams,醫療事故(1989)。
- 第15章醫院責任,在Louisell & williams,醫療事故(1989)。第十六章,替代責任,在Louisell & williams,醫療事故(1989)。個案及法定補充在Louisell & williams,《醫療事故》(1989年)
- 1990年、1991年和1992年)。
- 醫生和外科醫生,在弗魯默&弗裏德曼,人身傷害訴訟,辯護和
- 損害賠償(1986)。
- 懇求和實踐清單,在弗魯默和弗裏德曼,人身傷害行為,辯護和損害(1985)。
- 萊昂納德·j·納爾遜三世和瑪麗安·k·霍利菲爾德,第一章,建立婚姻共同體,在華盛頓社區財產案頭書(1976年第1版)。